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25 12:03:41作者:未知
案情简介
2012年,梁某联系到我方,请求我方作为他工伤的律师代理人。梁某于2008年7月23日入职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梁某、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梁某的工资为月薪制,梁某受伤前工资为1450元/月,某公司没有为梁某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2月26日,梁某在某公司保安岗位值班,因某公司生产区域有一辆车起火,梁某在去救火的途中掉进新装2113线机坑,导致右脚受伤。受伤后,梁某被送往惠州市马冈镇卫生院住院治疗42天,后梁某又分别于2011年7月13日至2011年7月29日、2011年10月21日、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7日到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1天。
2011年11月8日,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开人社工认字[2011]31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梁某于2011年2月26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造成右胫骨远端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的受伤属工伤,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生效。
办案思路及心得
我方不服,于2012年7月9日向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惠劳鉴复[2012]122号《惠州市工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书》撤销该委员会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惠劳鉴开[2012]101号《惠州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复查鉴定梁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捌级。后我方代理梁某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粤重鉴办鉴字[2012]626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再次鉴定梁某的伤残等级为捌级。2012年10月26日,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011年2月26日至2011年10月21日、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7日为梁某的工伤停工留薪期。
某公司为梁某全额支付了惠州市马安镇卫生院和惠州中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2897元以及交通费207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129元。我方至此,抓住机会,于2013年1月8日向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医疗费10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护理费8600元、交通费2280元、2011年3月—2012年7月23日的工资差额1233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9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5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7700元。
裁判结果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开劳人仲案终字(2013)第0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6650元给梁某,及梁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某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之日起解除。 我方坚持,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发挥突破性并尽心尽力的工作,必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