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09 18:05:50作者:佚名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收养法》将被废止。
特殊收养有如下一些情况:
(一)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在无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结婚或再婚,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独,并老有所养。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对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
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既然是对女孩的特殊保护,那么,如果收养的不是女孩,或者虽是女孩但对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伤害危险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就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了。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男性、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或女性,收养法就没有作出限定性的规定。所以,他们只要具备收养的一般性条件,就可以进行收养。
(二)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这四项条款是:
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
(三)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不像一般收养中那样受下列条款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是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不是法定义务,它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旦形成这种抚育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当生母(父)先于继父(母)死亡时,或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日常生活相处时,往往会因双重权利、义务界限的不明确而发生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因此,收养法允许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宽性规定。
(四)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但是,有配偶者应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以上就是我们对特殊收养的收养条件是什么的法律解答。根据上文可知,特殊收养的条件因收养的情形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您对特殊收养的条件或手续还有不够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咨询我们,我们将尽快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