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10-03 12:06:39作者:佚名

南宁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南宁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刑法》第263条当中对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规定,其中对于实践中的抢劫行为,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的才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在这点上各地规定的数额标准不同,也就导致了最后的详细量刑标准不一样。下面,小编带来南宁抢劫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即“数额较大”起点的百分之八十);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达到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四万元后,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7)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8)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刑期;

(2)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流窜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抢劫是一种十分恶劣的暴力性犯罪,在抢劫的过程中容易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严重的话还会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而这些情节就是在对抢劫罪量刑时需要法官充分考虑到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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