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24 12:05:32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黄先生与李小姐于2002年认识,2004年恋爱,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下孩子,婚后黄先生经常不回家,也没有照顾过家庭,孩子一直都是李小姐和黄先生妈妈照顾的。2014年4月,李小姐发现黄先生有外遇,黄先生多次将其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发生微信、微博,为此黄先生与李小姐经常吵架,自2014年6月开始,黄先生与第三者同居不回家,也没有为家庭支付任何费用,甚至连电话都不接。
李小姐找到周律师要求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她抚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她,周律师考虑到李小姐没有证据证明黄先生与他人长期同居,为此申请黄先生的母亲出庭作证,其母亲在庭审中陈述:我儿子因为在外面有第三者,曾经向李小姐提出过离婚,自2014年端午节我的儿子就不回家居住了,也没有理会过小孩及这个家庭,小孩由我和儿媳妇共同照顾生活,小孩的学费、生活费用也一直由李小姐支付,我与儿媳妇相处很好,如果离婚了,也愿意儿媳妇与我共同居住生活照顾小孩。
办案思路及心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李小姐未能举证证明黄先生存在上述法定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对李小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官综合考虑整个案件,将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归女方所有正是体现了上述法条的精神。
裁判结果
根据庭审的情况,法官根据李小姐提供的照片及微博留言、被告母亲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黄先生长期不回家居住及存在感情出轨的事实,所以法院据此认定黄先生和李小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小姐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黄先生在婚姻中感情出轨,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存在过错,故从保护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原则出发,本院判定该汽车所有权归李小姐所有。对于李小姐提出的损害赔偿最后未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