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更新时间:2023-09-10 18:06:48作者:佚名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的确定,以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具体作以下分析。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对此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为:劳动者先后供职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如果各用人单位在存续时间上具备前后连续或基本延续的特征,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完全或基本相同,且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亦呈连续状态,应认定上述用人单位为关联单位。如之前的关联单位未对劳动者进行过经济补偿,现工作单位因法定事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且应将劳动者在上述关联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以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单位变更的事实少算漏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变相损害劳动者利益。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确定,以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其中包括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此外,劳动者先后供职两个以上有关联单位,应将劳动者在关联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以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单位变更的事实少算漏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变相损害劳动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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