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11 18:04:42作者:未知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那么,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什么?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有哪些作用?缴纳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赔付情况又是什么呢?今天,小编为您讲解一下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指为了保护行人、其他车辆驾驶人等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受害人而强制要求机动车预先缴纳保险费的一种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除了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以外,还可以减轻肇事机动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实际上是一种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关系中,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投保人,而不确定的第三人则是受益人。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进行登记注册时或者年检时,都应该向保险公司交纳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金,这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并针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受益人,也就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作为权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相关费用。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不够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还可以继续向肇事人要求赔偿不足部分。
这种险无论是对于机动车一方还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方都有着很大的好处。但是由于这种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营利的空间比较小,所以很多地方都没有真正实施这种险种。不过从开始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车主和行人来说都是一个令人欣喜的消息。那么对于之前的交通事故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呢?以前机动车也要上险,但上的全部是商业险,在商业险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是以前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般都不追加保险公司为诉讼主体,只是在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承担责任后,依据法院的判决书,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是依据肇事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所以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在没有实施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地方,是将现行的商业第三者险视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的规定呢?还是仍然适用以往的办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呢?在现有的案例中,有的法院把商业第三者险比照为第三者强制险来对案件进行判定。虽然现在实行的第三者险不是法定的强制第三者险,但是各地的现行第三者险是车辆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具有行政强制性,国家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且从今年的7月1日开始,我国将普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现行第三者险是商业险,保费测算已经含有利润空间,而且行政强制力所带来的参加保险的机动车剧增,使现行第三者险给保险公司带来比原有预期高得多的利润,此种情形已经长达数年,因此在强制第三者险没有实施之前发生的案件,用现行第三者险暂时替代也不是不可以的。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施行多时,如果仅因为强制险的问题而束之高阁,会损坏法律的尊严,也会让受害者有一种认为法院对保险公司网开一面的不良印象。
二、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标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通过上诉对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详细描述,相信您对于第三者责任强制性的具体含义以及赔付标准有了一定的了解,在不幸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希望能帮助您,尽量减少您的经济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的法律顾问,我们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