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9-27 12:04:38作者:佚名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在破产法规中,如果发生企业或者个人破产的情形,需要进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此时,需要破产企业或者个人的相关债权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但是,很多人对于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都不是很明确。下面,小编为您介绍有关规定供您参考。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 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 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 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以上五个方面的内容就是关于破产债权申报范围的相关规定。对于破产债权的申报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积极的主张,否则过了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的实现可能就会遇到相关的阻碍。如果你还是不确定债权申报范围的规定,可以咨询网站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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