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05 18:05:47作者:佚名
帮助犯是从犯的一种,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从犯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那么在抢劫罪中,帮助犯是怎样表现的呢,今天小编就“抢劫罪帮助犯”为大家做相应介绍。
抢劫罪帮助犯
帮助犯的概念虽然较为简洁,但是对帮助犯概念的解读却应当透过文字探究帮助犯背后的实质。抢劫罪帮助犯具有帮助犯的一般特征。具体来说,本文认为帮助犯的概念应从这样几方面去理解:
(一)帮助犯的概念具有双重性
在不同的刑法语境中具有不同含义。进一步说,帮助犯既是指特定的一类犯罪人,同时也是犯罪形态的类别之一。帮助犯概念的双重性可以从文字表义的角度获得支持。帮助犯含有“犯”字,“犯”字本身兼有“犯罪人”和“犯罪”的双重含义。很多学者在给帮助犯下定义时,多趋向于将此“犯”字理解为“犯罪人”,因此在这些学者所诠释的帮助犯概念中,多以“……的人”结尾。固然,帮助犯必须由人去实施,要由该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将帮助犯理解为一类犯罪人是有根据的,而且将帮助犯理解为犯罪人也和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相吻合。
①不过,本文认为对帮助犯的理解不应局限于犯罪人,帮助犯还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其原因在于研究帮助犯必须将帮助犯置身于整个共犯体系中去考察,探讨其成立要件以及与其他共犯形态之间的关系等。恰恰这些研究视角又是将帮助犯作为一种犯罪形态而展开的。我们所理解的犯罪形态,“是指符合某种或某几种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对犯罪构成的内容或形式的特征的反应。”
②在刑法的研究中,针对犯罪人的研究和针对犯罪形态的研究是不同的范畴,应当适用不同的研究角度和方法,而且研究犯罪人和研究犯罪形态的研究目的也大相径庭。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人的研究,更为重视犯罪人的主体情况,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等。“从刑法学的角度看,研究犯罪人本质特征的目的,无非是寻找更佳的刑罚处遇措施及新的刑罚执行方法。”
③而对犯罪形态的研究,“则主要从犯罪的角度阐释其构成特征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并将所研究的犯罪形态与其它犯罪形态向区将帮助犯理解为犯罪形态,有助于从客观上深入探究帮助犯的成立、类型、处罚根据等一些列与犯罪形态相关的问题,从而对帮助犯的定罪和量刑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正如我国学者所言,“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分类主要是对共犯形态的分类,不只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共犯人的分类)”
(二)帮助犯要使得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或者为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提供帮助
理解帮助犯特征的核心在于其通过各种帮助方式和帮助行为促进实行行为的实现,进而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或者提升侵害危险。具体来说,从构成要件上看,帮助犯有别于实行犯。实行犯通过实行行为满足刑法分则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而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则无需满足全部的构成要件,帮助犯所实施的是实行行为之外的行为。另外,从法益侵害角度看,实行犯往往通过实行行为直接侵害法益,而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则不直接侵害法益,必须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间接的侵害法益。 最后,帮助犯的帮助对象应是已经具有犯意的行为人。帮助犯所实施的帮助行为必须被已经产生犯罪故意的行为人加以利用。若行为人根本没有犯意,那么提供帮助行为的人并不会成立帮助犯,但有可能成立教唆犯。帮助犯对行为人犯意的影响远远弱于教唆犯,因为行为人本身已经有了较为坚定的犯意,帮助犯至多对行为人的犯意有强化作用,而不会产生本质影响。
抢劫罪的形式有很多,其帮助犯的的帮助行为也各异,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小编给出的答案可能不能满足您的需求,如果您有其他方面的疑问您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更专业帮助您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