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的无因性 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是指

更新时间:2023-08-23 15:04:48作者:未知

债务承担的无因性 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是指

什么是无因性?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吗?通常法律上所说的无因性是什么意思?下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详细介绍债务承担的无因性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一、无因性是什么意思

所谓无因性,是指一个法律事实的有效性不受导致它发生的原因的有效性影响。 例如,A和B通过一个合同决定将A的不动产转移给B.经过登记后物权转移既有效。即使后来发现AB间的合同(就是导致转移发生的原因)为无效,也不改变B所有该不动产的结果。

二、债务承担的无因性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从而将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行为。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三种观点。

一是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该说认为债权转让是一种准物权行为,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合意一经形成,受让人便取得债权,并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转让是否有原因,该原因有无瑕疵,对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均不产生影响。

二是要因的买卖合同说,该说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式的买卖合同,受让人为此应支付一定代价,其买卖标的物是债权,出卖人应对作为买卖标的物的权利在法律上承担瑕疵担保的责任。如果转让人不享有权利而转让债权,将直接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是合同说,该说认为债权转让合同适用民法典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必须具备权利人的表示,该意思表示可直接向受让人或第三人表示,不需要他人或债务人的行为,同时肯定有偿转让与无偿转让的合同效力。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基本上认为债权转让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转让合同权利应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在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况下,实际上已将合同权利作为转让的标的。转让合同权利也意味着权利人对其权利实施了处分行为。一般情况下,这种合同的效力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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