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有哪些条件?(诉讼离婚有哪些条件)
2023-07-20
更新时间:2023-07-19 12:03:29作者:佚名
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受害方有什么方法能够应对家庭暴力吗?小编整理了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了解。
家庭暴力是加害人欲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而实施的各种暴力行为,加害人常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家庭暴力常常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间,因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导致相互间实施暴力行为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具体类型有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与经济控制。
身体暴力是指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性暴力是指加害人迫使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家庭暴力的危害究竟有多大,了解了家庭暴力发生的规律之后不不言自明。
家庭暴力的发生呈明显的周期性不断循环往复,永不停止。加害人在每个周期中都会屡悔屡犯、屡教不改。每个周期通常包括关系紧张的积聚期、暴力爆发期、平静期。家庭暴力的本质为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暴力控制以满足其个人生活、心理需求,具体表现为:在关系紧张期所发生的口角、轻微推搡等矛盾,并不是因为家庭生活所致而是因为加害人在心里上产生不能确定控制受害人的心理犹豫而导致对受害人的愤怒、焦虑与恐慌。在暴力爆发期中加害人所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具体形式与程度以加害人心理得到满足为标准,加害人在能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便会直接施暴,或客观原因而间接施暴,通过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身体或身心的伤害而使自己内心得到充分满足。在平静期,加害人在表面上虽会对受害人进行道歉、求饶但加害人并无真心悔过之意,而是加害人对自己家庭暴力行为后果的享受、消化、满足其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后受害人痛苦、屈从的结果。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道歉实质是为了加害人能够继续控制受害人。
当你不幸遭遇家庭暴力时,是一味忍让躲避呢?还是积极应对维护自身的权益呢?有什么好的办法呢?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是怎样规定的呢?
我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当事人一方主张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48小时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及时求助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人民法院,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害者应当采取“零容忍度”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弱者不弱则强者不强,才能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以免重蹈覆辙。最后,笔者亦在此呼吁大家行动起来坚决反对和抵制家庭暴力,善待家人、尊重妇女、儿童和老人,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努力促进社会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