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主体)

更新时间:2023-09-26 09:04:07作者:佚名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主体)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代位行使债权的情形也是经常遇到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于原来的债权人、债务人和新的债权人都会产生不一样的影响。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3)经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通常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在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中,通常会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如果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你需要专业的律师为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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