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纠纷】业务提成也为工资构成部分,辞退劳动者后仍须发放

更新时间:2023-09-24 12:06:38作者:佚名

【劳动工资纠纷】业务提成也为工资构成部分,辞退劳动者后仍须发放

案情简介

李某在甲公司工作四年,公司一直未同其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5月,甲公司因不想按约定发放业务提成,口头通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拒不发放最后两月的工资及2013、2014年度业务提成,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办案思路及心得

罗律师接受委托后,综合李某现有的证据材料分析并归纳整理,认为双方虽未签定劳动合同,但有李某所跟项目合同等其他书面材料能够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要证明劳动关系难度不大,但要证明李某的在职时间没有那么容易。而且,关于提成,因仅有一张公司股东签字的列有项目名称的单据,此单据没有公司盖章,庭审中甲公司必定会极力否认。因此,罗律师在案件准备过程中认真细致的审查了李某提交的几份项目合同和授权书,以及从公司支取款项的相关记录,对各笔款项逐一核对、统计,以做到胸中有数。 果然,庭审中,甲公司一方面极力否认双方存在提成的事实,一方面主张之前给李某所发的某笔提成款为报销,同时主张没有辞退李某,是李某自己旷工离职,意图逃避支付提成和经济补偿金。不仅如此,甲公司为不发放李某最后两个月的工资,还在庭审中主张李某早在2个月前就自动离职。 针对离职原因及时间,罗律师代李某提交了录音证据,同时提出甲公司作为用工管理者,应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入职、离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针对提成问题,罗律师代李某提交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单据,并提交了李某之前几笔提成款到账的银行记录,用以证明双方对提成事实及提成金额的约定。 针对经济补偿金问题,因双方均无直接有利证据证明李某是被辞退还是自动离职,因此,罗律师主张应认定为由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双方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最后仲裁委采纳了罗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甲公司支付李某最后两个月的工资、未足额发放的业务提成及经济补偿金共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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