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3-09-29 18:07:09作者:未知

审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围绕公司借款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是比较多的,此时如果需要对该纠纷进行审理的话就不得不注意一些问题。究竟审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要注意审查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

以下四种情形借贷行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属于上述四种规定的情形,即可认定有效,以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二)要注意审查是否虚假诉讼。

该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原告为了帮助被告恶意逃债,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

二是原告为了恶意侵占被告的合法财产,提供虚假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和伪造借据而提起诉讼。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别是公告或被告缺席审理的案件)时,法官要严格审查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对有借据而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要求原告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充,必要时应要求进行被告笔迹司法鉴定,以验证借据的真伪,严防虚假诉讼案件的产生。

(三)要注意审查借贷合同的抵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自然人间借贷的抵押担保中比较常见的有房屋的抵押和机动车的抵押。这两类抵押在审理时应首先确认借据中抵押条款是否有效,产权证书在抵押时是否经本人和财产共有人签名。

具体而言,应查明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抵押的房屋及机动车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抵押的房屋或机动车在没有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不明状态或有争议时,抵押无效。

二是办理登记问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屋与机动车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虽然当事人在借据中写有抵押条款,以房屋或机动车进行了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在审判实践中应认定此类抵押无效。

(四)要注意对借贷利息的审查。

对债权人主张的约定利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审查,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五)要注意分清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常常发生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据不予认可,否认借据上的签名系被告所签的情况。

(六)要注意诉讼时效条款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第二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的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七)要坚持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

由于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为一定数额的货币,属于种类物。民间借贷之债属于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是以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上类物相互之间具有可替代性。

因此,民间借贷之债不适用民法上关于履行不能的规定,无论是否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发生一部分毁损或者灭失的,债务人都不得免除给付该种类物的责任。

即使债务人一时无力履行债务,也只能以延期或分期清偿的方式履行。民间借贷也不发生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问题,即无论债的不履行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均不得免除。

(八)要注意审查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问题。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审查时密切注意,对于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要予以保护,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刑事犯罪嫌疑的,应依据最高院和省高院出台的相关解释和意见,本着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没有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将全案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民事上不再进行实体审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上述八点就是在审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时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当然这些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多小心谨慎对自身来讲也有很多好处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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