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贵州省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3-10-03 09:05:49作者:未知

贵阳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贵州省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贵阳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是一种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我国对于贩卖毒品罪的处罚也是一直采取从重处罚的原则。那么你知道贵阳关于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1、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贩卖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贩卖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贩毒或者三次贩毒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贩卖鸦片不满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不满七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达到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达到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未达到七克的,每增加0.2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达到二百克的,每增加十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达到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未达到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达到二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杜冷丁达到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5)大麻油达到一千克的,每增加五十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6)大麻脂达到二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7)大麻叶、大麻烟达到三十千克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8)盐酸二氢埃托啡达到二毫克的,每增加0.1毫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9)咖啡因、罂粟壳达到五十千克的,每增加二千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10)三唑仑或者安眠酮达到十千克的,每增加五百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未达到十千克的,每增加三百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11)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达到一百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未达到一百千克的,每增加三千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12)贩卖上列之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根据毒品增加的数量适当增加刑期;

(13)增加一次贩毒或者增加向一人贩毒的(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每增加一次或者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1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2)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3)受雇运输毒品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其实,法官在对贩卖毒品罪的罪犯进行处罚时,要具体审查嫌疑人是否具有可以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而要是涉嫌毒品犯罪的话,建议还是聘请网站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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