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

更新时间:2023-10-22 12:06:29作者:佚名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

劳动争议与纠纷在社会上一直普遍并长期存在,在法治社会的我们,更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很多时候,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会拖欠或不发工资,而工资又是我们最关注的问题。那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

试用期期间辞职,工资应该依据工作天数据实结算。   

公式为:应发工资=月工资&pide;21.75×实际出勤天数。   

用人单位应该现金结算劳动者全部工资,不得拖欠。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固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试用期虽未订立合同,但有合法劳动关系,工资照付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单位没有任何理由予以阻拦。没有必要再去跟单位理论试用期不给合同是违法行为,更不用担心没有合同单位会惦记扣下一个月工资,因为法律对类似遇到的这种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单位虽然试用期不给合同,但已经履行了一个阶段的试用期,已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单位提供了劳动,单位就必须支付工资或报酬。否则就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劳动者形成劳动争议。此时,就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单位支付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

总之,只要满了一个月的试用期,无论我们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都已经构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了。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不给付工资,我们就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不仅可以要回工资,还可以获得25%的经济补偿金。以上就是小编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的介绍,如果大家还想了解相关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在线的专业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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