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9-07 09:05:27作者:未知

交通事故调解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交通事故调解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家庭都拥有私家车,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各种各样的方式,交通事故调解就是其中一种处理方式。在我国交通事故调解是如何进行的呢?下面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交通事故调解应注意的问题,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注意应享有先行告知权。

公安交警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注意应调解的情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公安交警部门应予调解。

3、注意不予调解的情形。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4、注意调解期限。

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5、注意可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员。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6、注意调解主持人员。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当时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7、注意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调解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8、注意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9、注意赔偿款的交付。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注意引起调解终结的情形。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调解应该注意的哪些的问题,只有在交通事故调解的过程中注意到了上述问题,才能比较顺利的解决交通事故。在我国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如果有人员受伤,那么还会关系到伤残的鉴定以及事故现场的认定,总之交通事故的处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一不小心就会丧失权利。想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小编建议您寻求法律帮助,为您提供专业的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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