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主体

更新时间:2023-09-25 18:05:06作者:未知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规定

实践中,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罪不仅对广大民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国家和群众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然而,现实中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规定的内容。

主体规定

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因而,有学者指出该罪的主体属身份犯。世界各国立法中对该类型犯罪的设置各有不同,有的没有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作为一般过失犯罪论处,如《德国刑法》。有的则在过失致死伤罪之外,另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如《日本刑法》、《意大利刑法》等。《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或监禁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条款为《刑法》第134条和第139条,该两条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主体是不同的。

从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对于主体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实上,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产、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第二,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

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据此,笔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是一种身份犯,但此处的身份并不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害之后果的。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条后面增加了一条,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属于安全类事故,因而该条应适用于《刑法》第134条之情形。从本条规定看,应当属于一种法律拟制,构成《刑法》第139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应是特殊主体。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因不报或谎报而造成的损失,事实上是责任事故后果的延伸。但在实际案件中,往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人本身不能或不具有向有关方面报告的资格,即行为人对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张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而此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出于各种利益原因,不报或谎报致使损害结果失控、加重。因此,构成《刑法》第139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并不是真正的重大责任事故制造者,而是本身与事故的发生无关(本身是事故制造者则适用《刑法》第134条,而不报、谎报行为便作为情节了),在事故的善后处理中应履行职务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职务的,法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是以一定的职务,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是法定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的情况。因此,适用《刑法》第139条第2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应为特殊主体。

看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了吧。一般是指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个身份的话,那么即使实施了具体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你身边的好帮手,有法律问题就找.

为您推荐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2023-10-30 09:03

赠与合同可以不公证吗?房屋赠与合同不公证有效吗?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只是经过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

2023-10-30 09:03

赠与合同律师见证笔录是怎样的

内容有谈话时间、谈话地点、具体的事由、被谈话者和谈话人也就是律师、谈话记录等。以及被谈话者的身份信息和具体的需要的帮助。

2023-10-30 09:03

分居时间如何证明 分居时间怎么证明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

2023-10-30 09:03

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怎么做无罪辩护

1、从犯罪构成理论入手作无罪辩护。2、从“证据不足”入和“罪疑从无”进行无罪辩护罪疑从无原则是指对犯罪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原则,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

2023-10-30 09:03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反诉?赠与合同纠纷的规定是什么?

在合同纠纷中,被告提起反诉,需要在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另外,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赠与合同纠纷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赠与合同纠纷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

2023-10-30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