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04 09:06:25作者:未知
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多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这个时候就需要将原本计划的工期顺延,那么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呢?这些都是我们应该了解的。接下来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①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地上和地下的障碍清除、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
② 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等);
③ 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基准点、线和水准点;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6、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比如发生地震、暴雨期间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工期顺延的情形有七种,具体包括工程量的增加、发包方的一些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你可以随时联系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将尽快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