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留置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是

更新时间:2023-10-04 09:06:17作者:未知

留置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留置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是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主要有三大类型,即抵押、质押和留置。他们都是作为民法中的权利,在行使的时候可能需要受到相关的时效限制。对于留置权的诉讼时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留置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留置权的行使,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但考虑到留置权因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发生效果,只要债权人占有而不给付或者返还留置物,则留置权始终处于有效状态,留置权的行使不受债权人诉讼时效是否完成的影响,债权罹于诉讼时效,留置权人仍得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如何行使?

1、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从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债务人此时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并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参照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由于债务人此时与留置权人之间对债务本身并无异议,故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解决。

与此类似的,合同法286条规定,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法定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须证明法定抵押权存在及法定抵押权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据,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法定抵押权否成立及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提出异议的,应当终止执行程序,驳回承包人申请。此种情形,应由承包人另外提及确认之诉,以确认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待获得生效胜诉判决后,才能申请法院拍卖。

2、紧急留置权的行使。

紧急留置权制度,债权未到期之前,债务人已经没有清偿能力,债权人是否可以就标的物成立留置权。《物权法》并未有相关规定,但《担保法解释》第112条确定了紧急留置权制度。

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便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债权人仍能基于不知债务人对交付财产无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刘只能债务人的财产。《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所有,留置权的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对于留置权人来说,还是越早实现自己的权益越有保障。对于留置权的行使方式小编在上文中已经为您整理出来了。如果你还需要了解行使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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