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数额以实际取得为准?

更新时间:2023-10-23 09:05:27作者:佚名

敲诈勒索罪数额以实际取得为准?

敲诈勒索罪数额以实际取得为准?

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罪中的相关行为,向受害人索要财物,但是,可能他的预期所得与自己的实际取得是不一致的,此时,敲诈勒索罪数额以实际取得为准吗?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解答这一问题,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

一、敲诈勒索罪数额以实际取得为准?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是否以实际取得为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应以各地法院的相关判决为主。

二、敲诈勒索罪立案金额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欺诈勒索罪中的行为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时,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他的预期所得与其实际取得是不一致的,那么在认定此罪时,敲诈勒索罪数额以实际取得为准吗,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未给出明确的规定,还是以一般法院的实际经验为准,当然,关于数额的较大、巨大等是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有问题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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