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06 18:04:51作者:未知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当债权人享有债权后,有时会因各种原因,希望把债权转让出去。那么,债权人的债权转让行为合法吗?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债权转让概述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
二、两种情形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1)、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2)、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3)、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让与人:债权人
受让人:第三人
转让方式: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是可以将其持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的,但是,其转让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实,债权转让涉及一系列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实施债权转让行为时,一份好的债权转让协议必不可少,因此,如当事人书写债权转让协议确有困难,也可委托专业的律师代为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