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履行地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

更新时间:2023-09-05 15:05:34作者:佚名

买卖合同履行地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中有具体规定合同履行地点即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对于那些特殊情况,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履行地点,《民法典》中有其他相关规定。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与合同履行地点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我国民法典关于履行地的规定有以下几条: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顺序为:首先,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即可。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民法典61条是法律规定的补充条款,在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条的规定。而根据该条,确定双方当事人履行地,也应遵循以下顺序:

首先是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

其次是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根据民法典141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141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民法典141条的规定又有两项,下面分别阐述:

(一)出卖人负责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方为交付地点。在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由出卖人负责运输,则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因此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二)为约定由出卖人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为了避免纠纷,在实际情况中就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合同履行地点。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与合同履行地点有点的全部信息,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存在着一些疑问,或者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内容,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您提供解决方案,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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