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送养弃婴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9-20 18:06:00作者:未知

福利院送养弃婴的条件有哪些?

所谓的福利院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抚养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组织。那么福利送养弃婴的条件有哪些?下面是整理的一些资料。

福利院送养弃婴的条件有哪些?

1、福利院作为送养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关于福利院送养弃婴的条件,还有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大概就是这样的。无论送养者还是收养者都要为一个小生命负责,应该考虑清楚谨慎相待。一些不明白的细节问题,建议找正规法律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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