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该怎样进行婚姻调解 法院调解怎么调解
2023-12-01
更新时间:2023-11-03 15:03:34作者:佚名
未收到签好的合同生效吗
未收到签好的合同是生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内容
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生效的确认既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成立的判断侧重于对合同表面状态的考察,而合同的生效则侧重于对合同实质内容的考察。如果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同起来,那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则无法判断。
(二)合同生效的适用规则
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即使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一方的欺诈、胁迫,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进一步的探讨。
合同的生效强调立法者对合同关系的评价,反映了立法者对合同的干预。因此,对于无效合同,国家会主动进行干预。
(三)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当行为人与合同的当事人为同一人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或使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行为时,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合同行为时,也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满足日常零用的小额购买也认为是有效的。上面为自然人为适格的当事人之情形。若自然人为不适格的当事人,典型的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其所不能够独立进行的民事行为,此时他们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后或其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方可成为有效的合同。
(2)当行为人与合同的当事人不一致的时,只要代理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有代理权,那么其所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合同的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就法人而言,中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仅于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人越权行为是较为普遍的,如一家家用电器商场从事钢材购销活动等等。对于法人越权行为,在早期立法,尤其是英国普通法时代是绝对排斥的,其效力是绝对无效的,这就是英美法上的“公司越权无效原则”。而在现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越权行为逐步呈现出一种由绝对无效到相对无效甚至完全有效的发展趋势,如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已明确废除公司越权行为无效原则,这体现了价值取向由关注交易静的安全到关注交易动的安全的转变。
(3)法律一律确认越权行为无效,将有损于相对人利益,不利于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危及交易的安全。鉴于合同法的主要功能就是要促成交易,并刺激经济的发展,因此我认为对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当认为有效,但可以列举一些无效的情况。由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是内部法律关系的问题,而超越经营范围不是一个内部的问题,它都是外部的问题,所以不能从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越权是有效的推导出法人越权也是有效的,列举一些无效的情况是必要之举。现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应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第三,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而言,只有经依法登记才能实施相当的合同行为时,才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由于它不具有完全承担责任的能力,应由成立该组织的法人或自然人最终承担民事责任。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针对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内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缔结合同所欲达到的一种效果。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纵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备,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合同归于无效。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四)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我国《合同法》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采用两分法: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在主观方面,当事人具有恶意,即双方串通,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这种串通,可以表现为明示的方式,如当事人双方达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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