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9-07 09:05:38作者:佚名

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关于侵占的问题,侵占就是将不是自己的东西占有为自己的东西。但同时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大概也是这个意思,我们常会把不当得利与侵占罪混为一谈,其实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吧。

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其特征为: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通过上述小编的介绍。现在大家应该知道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区别了吧,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够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不当得利于侵占罪之间的不同之处,其实他们还有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另一个则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的问题,请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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