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02 09:04:41作者:佚名
未成年人也就是未满18周岁的人,这个阶段的人通常都是在校读书。那么在校期间就有可能受到各种的伤害,包括来自老师的、学校的以及同学的伤害。那么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该怎么办呢?这是很多家长想要了解的问题,下面为您解答。
一、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该怎么办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2、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3、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1)举证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教育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只要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了这些职责,使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2)教育机构责任承担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造成被侵权人死亡、伤残等多种直接后果,同时也可能导致被侵权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损失。
(3)赔偿的项目
a、死亡赔偿金。主要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赔偿。
b、残疾赔偿金。主要包括:残疾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用具补助费、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c、医疗费与康复费赔偿。
d、护理费。
e、交通费。
f、营养费。
g、住院伙食补助费。
h、误工费。
i、精神损害赔偿。指对精神痛苦、肉体疼痛和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等损害后果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可知,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段不同,在校期间受伤的话,学校要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时候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而有的情况下承担的又是过错责任。如果你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不妨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听听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