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10-01 09:04:45作者:未知

南京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南京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南京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其实就是由江苏省统一作出规定的,这是在法律的范围内,江苏省高级法院和检察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作出的细化规定,接下来,小编就帮助大家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南京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7年ll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会议通过后,已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决定自3月17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你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在南京,只有盗窃所得的犯罪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才能对行为人立案进行侦查。此时会根据行为人具体盗窃所得的犯罪数额,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而最高可以判处犯罪分子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小编为您整理本文,希望对您有是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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