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强奸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3-10-02 18:07:10作者:未知

合肥强奸罪量刑标准

合肥强奸罪量刑标准

强奸罪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为特征,对妇女的身心是一种严重摧残,从古至今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中之重。强奸罪如何量刑,强奸罪判几年?关于强奸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小编为大家整理出相关内容,请您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第一个量刑幅度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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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校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强奸严重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并损及妇女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名誉,只有严厉打击强奸犯罪,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合肥强奸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说明,希望您能感到满意,并切实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最好还是咨询网站的刑辩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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