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效力的变更与终止 监理合同效力的变更与终止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3-10-02 12:05:48作者:未知

监理合同效力的变更与终止 监理合同效力的变更与终止的区别

监理合同又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它是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代为监督工程施工情况的一种协议。对于监理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中,出现特定的情形以后监理合同的效力会发生变更或者终止。下面,小编为您介绍有关内容。

监理合同效力的变更与终止

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实践中,只要出现了以上八种情形之一,就有可能导致监理合同效力的变更或者终止。了解了监理合同效力的变更或者终止的情形以后,那么,监理合同效力发生变更或者终止以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如果你需要了解的,欢迎咨询网站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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