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10-03 15:04:44作者:未知

太原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太原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寻衅滋事行为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由于此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比较大,法律方面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然而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规定的不太一样,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其中太原关于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吧。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达到1000元的,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2000元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他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相当情形;

(2)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者二人轻微伤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相当情形;

(3)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相当情形;

(4)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再增加1000元或者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每再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每再增加一种其他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2)结伙(人数超过10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犯罪后积极救治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不管在什么时候对刑事犯罪进行处罚,我们都需要在结合其犯罪情节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量刑幅度,然而做出对应的判刑。实践中,真正遇到寻衅滋事案件,不妨求助于网站的专业刑辩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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