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双方不能约定

更新时间:2023-09-08 09:05:54作者:佚名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双方不能约定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双方不能约定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约定。但是,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同时,在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原有法律都没有作出规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

一、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二、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还包括: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讲是很不公平的。毕竟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如果劳动合同还不能尽可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用人单位只会更加肆无忌惮的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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