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抢夺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一般要判多少年

更新时间:2023-10-04 09:04:52作者:佚名

南京抢夺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一般要判多少年

南京抢夺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一般要判多少年

抢夺罪是通过暴力的手段非法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法律规定要到达数额较大的标准时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抢夺罪的暴力手段是针对财物实施的。关于抢夺罪量刑标准的问题,各地规定的不太一样。下面,小编带来南京抢夺罪量刑标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根据抢夺犯罪涉案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1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抢夺数额达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750元,不满15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抢夺数额达4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重伤 、自杀,或者数额达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2万元以上,未达4万元的,每增加35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抢夺数额达3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数额达1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15万元以上,未达3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夺致人受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事实上,在我国各大中小城市,抢夺行为经常出现。对于这类犯罪,往往会遭遇受害人的反抗,也比较容易引起罪名的转化。而现实中各地对抢夺罪的具体量刑标准也不一样,由此就显得比较复杂。因此,如果你对这类问题有疑问,不清楚具体处罚情况的,不妨请教一下网站专业的刑事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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