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不同点

更新时间:2023-09-11 18:05:50作者:佚名

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不同点

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不同点

近年来我国出现一件又一件的案件重审,在我国是严厉大家刑讯逼供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如果一旦被发现,会被开除公职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有哪些吧。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现在大家知道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有哪些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解决您目前所面临的燃眉之急,感谢您阅读由小编为您提供的文章,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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