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注意事项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件

更新时间:2023-08-10 12:04:17作者:佚名

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注意事项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件

现如今医患关系的紧张牵扯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无数次的事件中医疗事故是引起事件的导火索。无论是对患者还是医生来说医疗事故都是非常棘手的事,甚至有医生因此被判医疗事故罪,本文就将为你讲解医疗事故罪的认定相关事项。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

 (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

 (2)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

 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

 (2)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三、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倘若医生朋友在行医过程中不幸造成医疗事故,在与患者协商未果之后应当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必要的时候当委托律师处理整个事件,以在事件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普通民众在遭遇事件后若不能及时解决当依靠法律进行追责而不应当去闹去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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