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3-10-02 18:06:33作者:佚名

哈尔滨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哈尔滨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近年来,交通肇事罪的发生率在逐渐上升,而在很早之前我们就将交通肇事规定为刑事犯罪,制定了比较严格的量刑标准,但在具体的损害上面,各地规定的不同,也就意味着最后的量刑可能有所差异。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哈尔滨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节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无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 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0万元,又逃逸的。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交通肇事案件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0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且被害人不谅解的;

(2)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3)吸食毒品或危险驾驶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多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者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上文中就是黑龙江省对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当然哈尔滨市同样也是适用该标准的。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适当进行一些参考,由于被控刑事犯罪对自身是很不利的,因此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你。网站为您推荐你所在地区的刑辩律师,帮助你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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