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8-04 15:03:37作者:佚名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亲朋好友提供借款担保,当亲友无力偿还时,作为担保人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这样的事情确有发生。那么无偿担保之债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是不发夫妻共同承担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案情介绍】
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杨某以个人名义为李某的借款提供了保证。当借款期限届满时,此时的王某因经商失败身无分文,无法偿还,李某在多次向王某主张债权不得后,一纸诉状将杨某及其妻子孙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担保的20万元的债务。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杨某以个人名义为债务人王某向债权人李某提供担保,保证该债务的实现。杨某承担该债务,这是无可置疑的,那么杨某的妻子孙某是否应对该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也就是说这20万元的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原告李某要求孙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仅支持李某要求杨某立即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判决依据是该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没有夫妻共同保证的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这20万元的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立即上诉,二审法院却对一审的判决进行了改判,支持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定这20万元的担保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
同一案件为什么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呢?在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把握呢?例如本案中无偿担保之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律应如何平衡债权人权利的救济和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呢?
在本案中,我更倾向于一审的判决即认定夫妻一方对外提供保证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由提供保证方承担责任。20万元的担保债务应属于杨某个人债务。
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夫妻一方提供担保的行为显然是合同行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不应该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其次,从夫妻共同债务看,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为了日常家事。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故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系个人行为,其配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还应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从担保关系上来看,如果夫妻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担保行为,并认可此种担保,或者债权人能证明该担保行为夫妻双方从中受益,则担保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结合本案,被告杨某为债务人李某提供担保这一行为并未得到其妻王某的认可,未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系个人行为。杨某因为担保承担保证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所以该债务应当认定为杨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人杨某的妻子对以上债务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对债权人的建议:债权人如果要让保证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必须将夫妻一方的担保数额向夫妻的另一方核实、签字确认,并留下书面凭证。只有确保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并得到其认可,无偿担保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能水到渠成。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以实际案例分析无偿担保之债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