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9-09 15:06:48作者:未知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主观上存在着差异,交通肇事罪是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以损害大多数公众安全为目的的性质比较恶劣的犯罪行为。除此之外,两者在犯罪主体上也有差异,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详细阐述的两者之间的差异。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者对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肇事者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如果仅仅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的行为人采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

法律在此对危险方法没有做明确的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发生案件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无法一一列举。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即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无所谓的态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管实际是否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均构成犯罪。

三、两者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

由此可见,危害公共安全罪明显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首先此类犯罪主体的主观心态就不正确。而交通肇事罪则多是由于过失导致被害人利益受损的犯罪行为。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信息,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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