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有几种行政责任(医疗事故责任分为)

更新时间:2023-09-18 15:06:06作者:未知

医疗事故有几种行政责任(医疗事故责任分为)

医疗事故是这几年导致医患关系最为紧张的原因之一,医疗事故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这种事故很有可能导致病患更加的严重或者死亡的情况。医疗事故的责任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医疗事故有什么行政责任吧。

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给予医疗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它主要有:

1、财产罚。基于违法或违章行医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如未达法定标准的、能严重影响病人安全和健康的医疗器械,各种假药劣药等)。

2、行为罚。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或由于医院严重管理混乱而致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机关可暂扣或吊销直接责任人的《医师职业证书》或《护士职业证书》,暂扣或吊销责任医疗单位的行医许可证。

3、申戒罚。基于医疗单位管理不善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对于医师责任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4、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负有责任的,可依责任大小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大家在阅读了上述的文章之后是不是都知道医疗事故有什么行政责任了吧,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内容主要就是记过、降级、撤职等等,当然还需要根据医疗事故的级别进一步确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到我们网站上找寻相关文章进行阅读或者直接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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