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杭州毒品案)

更新时间:2023-10-03 15:05:23作者:未知

杭州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杭州毒品案)

杭州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

毒品犯罪由来已久,历来都被视为较为严重的犯罪,同时不管在哪一个国家,走私毒品的行为都是被规定为犯罪的。那么,刑法规定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1. 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走私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鸦片四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达到相当数量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走私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2)走私鸦片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上不满十克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一克,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其他毒品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适当的数量增幅。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佣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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