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有何规定

更新时间:2023-09-18 12:06:46作者:未知

国家对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有何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务人员可能出现哪些疏忽与过失呢?有可能是自己的马虎大意造成的,还有一种可能为自己的技术不过关,那么造成这些医疗事故还是要分轻重情况,它有哪些等级呢?下面小编就来详细的介绍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有何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2)昏迷、监床确认不可恢复者;(3)痴呆;(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一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监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0)双手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14)双足截肢;(15)大小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下者;(19)其它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两耳全聋;(3)误摘一侧肾脏;(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5)偏瘫,肌力三、甲级者;(6)脊柱侧弯30度以上;(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者);(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11)未婚或民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3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13)其他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晴形之一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5)食道损伤,吞咽因难;(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14)肩关节、腕、锐、膝、躁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或中位活动度小于100; (16)其它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4)的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5)其他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所以有的医务人员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或者自己深造的医术不够格导致的事故会给平民百姓带来很大的伤害,若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全部断定为医务人员的责任,医院等相关医师要负全部的责任,赔偿一定的费用,相关法律知识,可直接咨询法律365在线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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