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05 15:05:22作者:未知
离婚法律救济制度属于一种典型的法律救济手段,顾名思义肯定是在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方面的援助。对于离婚法律救济制度,相信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现在,小编将在下文中做详细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离婚法律救济制度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
二、离婚救济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离婚救济方式包括经济帮助请求权、经济补偿请求权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经济帮助请求权。
婚姻法修正案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经济补偿请求权。
婚姻法修正案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可概括为一下几个方面: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无知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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