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后首份财报就造假,罗普特被行政处罚后再遭交易所处分

更新时间:2023-11-08 00:07:21作者:橙橘网

上市后首份财报就造假,罗普特被行政处罚后再遭交易所处分

因财务造假被行政处罚的罗普特(688619.SH)及相关责任人,又被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11月7日,上交所就罗普特提前确认收入、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时任董事等予以通报批评,并就相关违法事实对公司时任监事、高管予以书面警示。

不久前的10月31日,罗普特公告称,收到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对2020年12月及2021年签订的6份供货协议,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在2020、2021年度对有关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但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由此,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4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2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4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

而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该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针对上述情况,监管部门认定,罗普特在上述两个会计年度中通过提前确认项目收入,虚增了相关营业收入,严重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罗普特是一家从事安防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运维服务的企业,2020年10月通过上市委审核,2021年2月在科创板上市。

据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发现,就罗普特上市后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上交所连续两年发出年报问询函,尤其在2022年年度报告问询函中,上交所重点问询了该公司安防视频监控产品业务结构变化合理性、对个别客户单项计提大额信用减值损失的异常情况,明确要求该公司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在监管追问下,罗普特财务疑点浮出水面。经监管部门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上交所分别对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近期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科创板自开板以来,坚持严监管强监管不动摇,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针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财务类违法违规行为,累计出具纪律处分16单、监管措施55单,对紫晶存储、泽达易盛两家存在欺诈发行的公司依规尽速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体现了交易所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监管“前沿阵地”作用,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能。

上述负责人指出,注册制背景下,只有坚持从严监管,才能真正营造守法诚信、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持续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健全防假打假制度机制,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重大违法行为,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上交所将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肃市场纪律,净化市场生态,下大力气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与市场各方一道,共同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