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住建部等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11-10 21:01:24作者:橙橘网

要闻 | 住建部等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导读

2023年11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李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本文字数:7509字

阅读时间:23分钟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深刻变化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广大城市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老旧小区改造是提升老百姓获得感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要聚焦为民、便民、安民,尽可能改善人居环境,改造水、电、气等生活设施,更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确保安全。让老百姓体会到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始终在人民群众身边。截至2023年10月,全国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已累计加装电梯近10万部,但加装电梯仍是老旧小区改造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容易产生纠纷。妥善化解邻里纠纷、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居、事关 “一老一幼”和残疾人安全便利出行、事关广大基层社区和谐稳定。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多个领域通力协作,通过共同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发出和办理司法建议等方式共促多元解纷,形成法治合力。“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和执法案例是最生动的法治教材。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有效实施,推动多元解纷、促进诉源治理,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中大力弘扬法治、文明、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弘扬法治精神、彰显行为规则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还对业主决定加装电梯的表决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2023年9月1日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22条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中加装电梯行为都依法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完成了报建审批手续,明确了其他业主不得违法阻挠依法加装电梯的行为规范。徐某等六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行为;康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其他业主不得阻挠;某公司诉钟某排除妨碍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赵某诉唐某、樊某等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业主使用加装电梯产生纠纷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协商处理;刘某诉某经济联合社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业主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无权请求拆除电梯。

二、推动多元解纷、强化诉源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强调,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规模较大,不能都进入诉讼,要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次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均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张某等八人诉李某、任某排除妨碍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优化施工工艺、安排安全监测,打消其他业主对加装电梯的安全顾虑,化解群众心结;苏某、吴某诉谌某等十人排除妨碍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有效化解电梯加装后的使用纠纷;何某诉万某排除妨碍纠纷案中,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召集各方进行联合调解,从法律和施工的专业角度释法答疑,促进业主形成加装电梯共识,有效化解纠纷。

三、弘扬传统美德、促进社区和谐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处理邻里纠纷,既要扎牢法治底线,又要引领道德上线。邻里团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国古人讲“千金买屋,万金买邻”。这是因为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对生活品质有重要影响。处理邻里关系之要在“让”,之害在“争”。让能让出格局、让出友善、让出和谐;争会争出隔阂、争出积怨、争出纠纷。本次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都体现了邻里之间让为先、和为贵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了法治、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王某、窦某诉骆某、阳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在主张加装电梯的业主已经胜诉,并完成了电梯加装的情况下,居住楼上的党员业主牵头,主动找到反对安装电梯的二层业主协商,由楼上业主共同出资7639元,为二层老年业主免费增设电梯入户连廊,10年内免交电梯保养费、维修费,各方握手言和,邻里关系更加和谐。

四、衔接法治自治、实现政通人和

邻里关系是典型的熟人关系。处理邻里纠纷,既需要法治,也需要自治。商以求同,协以成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真谛。浙江杭州某小区化解加装电梯纠纷时,当地街道办搭建听证平台,邀请各方参与听证,让法律专业人员释法,由人民群众讲理,让法治与自治有机衔接,使人民群众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行化解纠纷,促使搁置4年的加梯项目“破冰”。本次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中,纠纷化解都得益于人民法院、政府部门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让纠纷不出街道,实现了政通人和的效果。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积极履职、通力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司法建议、案例发布、政策协调等方式积极开展多元解纷、诉源治理,为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的行为

案例二 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

案例三 业主诉请拆除电梯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 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 未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

案例六 优化施工工艺、安排安全监测,人民法院加强调解解心结

案例七 法院调解促成业主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化解纠纷,依法保障未出资业主使用电梯权利

案例八 法院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化解加装电梯使用纠纷

案例九 楼上业主集资免费为低层老年业主加装电梯连廊,共享加装电梯便利

案例十 联合调解、释法答疑促进业主形成加装电梯共识

案例十一 搭建公开听证平台力促搁置4年加梯项目“破冰”

答记者问

01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改善老年人、残疾人居住和出行条件的重要手段。请问,近年来国家及地方采取了哪些措施,支持加装电梯,促进居民达成共识?

答:推进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部署,改善老百姓居住环境和出行条件,解决“悬空老人”、残疾人等群体上下楼难题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等多次作出部署。2018年以来,在各部门大力支持、各地方共同努力下,全国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推进顺利,加装量逐年快速增长。截至2023年10月底,全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近10万部,2022年、2023年当年加装量都在3万部左右。目前,结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快速推进,除了涌现出了一批典型案例外,也形成了相应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核心是解决居民关切的问题,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促进形成共识,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作为老旧小区改造重要内容。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文件,明确支持各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大力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可享受中央明确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各项支持政策。在改造中,具备加装条件且居民已有共识的,完善施工方案,尽快启动加装,让群众早受益;对具备加装条件,但居民暂未形成共识的,先完成管线迁改、基坑施工等,为将来加装电梯预留条件。

二是健全居民协商议事机制。充分利用老旧小区改造中建立的发动居民参与机制,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线下手段,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促进居民形成加装电梯共识。在具体协商议事过程中,要坚持“一梯一策”,耐心细致开展群众工作,引导居民共同商定加装电梯设计施工、资金分担、后续管理维护方案,确保电梯装得上、用得好。特别是在最高法的指导与支持下,这几年鼓励各地探索通过基层协商、纠纷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破解居民协商过程中“一票否决”难题。

三是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采取“政策免一点、财政补一点、银行贷一点、居民出一点”的方式,破解加装电梯筹资难题。对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按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除中央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可予支持外,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政府及内蒙古等省级政府还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支持居民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本人或其父母、配偶父母自住住宅加装电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加梯贷”,为居民提供低利率、免抵押信贷支持。各楼层居民按商定方案,按不同比例落实出资责任。

比如,上海市徐汇区龙水北路900弄加装电梯项目总费用75万元,政府补助28万元,居民出资47万元,2—6楼每层4户,每层出资比例分别为6%、13%、20%、27%、34%。

四是优化电梯加装工程项目审批。结合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推广浙江杭州等先行地区经验做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加装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限期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步到位”。

五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电梯设备质量安全、楼本体结构安全和电梯井道施工安全等,每一个环节都不容有失。督促各地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借鉴上海、江苏泰州等先行地区经验,制定加装电梯相关技术导则,做好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电梯产品和施工方案比选、后续运行方案确定等工作,特别是严把加装电梯施工图审查、电梯安装使用登记两个关口,确保加装电梯的施工安全、加装后电梯运行安全、楼栋结构安全。

六是建立运营维护管理机制。电梯要装得上、还要保证用得好。对确定加装电梯的楼栋,要同步引导居民协商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公约,明确轿厢环境维护、乘梯禁带物品、紧急情况处理方法等事项,明确维保单位责任,保障电梯安全使用和日常维护,让居民放心使用、安全使用。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总结推广先行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督促指导各地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加快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加装电梯技术路径、政策机制,强化加装电梯政策保障。

02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哪些裁判规则和行为规范,对于化解同类纠纷有什么指导意义?

答: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阐示了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则,这些规则既是裁判和执法规则,为人民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司法和执法指引,也是行为规范,为小区业主提供行为指引;既涉及电梯加装阶段的行为规范,也涉及电梯使用阶段的行为规范;既涉及支持加装电梯业主的行为规范,也涉及反对加装电梯业主的行为规范。

一是关于加装电梯的规则。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加装电梯项目必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确保加装施工不会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危害,尽量降低对其他业主通风、采光、通行造成的不利影响。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加装电梯所需的业主表决程序和行政审批手续均作了严格把关,要求依法加装电梯。

二是关于保障加装电梯工程有序施工的规则。对于依法加装电梯行为,同一单元上下楼层业主、同一栋楼相邻单元业主、同一小区相邻楼栋业主均应当予以尊重和包容,不得违法阻挠施工。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造成损失,施工单位等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三是不得违法拆除依法建成电梯的规则。对于已经依法建成的电梯,反悔或者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请求拆除电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加装电梯会对其他业主通行、通风、采光造成一定影响,或者会占用少量公共绿地,其他业主亦应予适当包容。

四是合法加装电梯的使用规则。目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主要集中在加装阶段,随着加装电梯增多、电梯运行时间增加,因电梯使用产生的纠纷也会随之增加。一方面,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不得妨害其他业主合理使用加装电梯;另一方面,反对加装电梯或者未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因生活需要而需使用加装电梯的,在合理分担加装和维护费用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03

近年来,居民对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呼声很高,但各地实施难度也很大。请问,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关要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答:感谢您的提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是件好事,也是件难事。至少有三难:一是达成共识难。加装电梯高、低楼层的矛盾,涉及建筑物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物权问题,利益不容易平衡,居民也就不容易形成共识。二是资金筹措难。加装一部电梯,不少地方建安成本达到50—60万元,如果涉及管线迁改,还要增加几十万元成本;建成后每年的运行维护费用几千元到一万元,也是不小负担。三是统筹兼顾要求高。加装电梯需要兼顾居民意愿、楼栋加装条件,要处理好满足需要、节约成本、确保安全的关系,非常考验组织协调,特别是群众工作能力。

这几年,我部通过将“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为主题教育“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建立加装电梯基层联系点等措施,积极梳理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加快将先行地区行之有效、有推广价值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国家层面制度安排,支持各地加快破解加装电梯难题。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颁布实施,既对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强调了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法律责任,这对解决“一票否决”、促进居民形成加装电梯共识有积极作用。

下一步,为全面贯彻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有效回应老百姓的需求,有序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摸清需求底数。指导各地从建筑结构安全、空间条件和居民意愿等方面,开展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摸清适合加装、较难加装、不适合加装的楼栋底数,以更有针对性开展推动和指导工作。

二是努力提升基层协商质效。支持各地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采取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办法,畅通基层协商、纠纷调解、法律途径等渠道,引导居民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在各方需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多方式化解矛盾分歧。特别是要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基层党员、热心群众及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引导居民有效参与协商,努力让矛盾分歧化解在基层,实现依法加梯、和谐加梯。

三是切实守牢安全底线。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环节和全过程。督促各地明确政策、完善机制,统筹做好群众工作、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与验收、电梯产品和施工方案比选、后续运行方案确定等各项工作,确保加装后电梯运行安全、楼栋结构安全,不仅能够装得上、用得好。

四是努力做好各项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搭建政企合作平台,引导有资质、有信誉、口碑好的电梯企业研发推出满足需求、成本适当、安全可靠,适合既有建筑加装的电梯产品和技术,并主动提供电梯加装报批、施工及运维服务;鼓励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电梯设备,为居民争取价格优惠、优质售后服务和质量保障。针对不同结构、不同类型既有建筑加装电梯需要,组织动员全国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专业机构开展技术攻关,遴选出优秀设计方案,供各地参考借鉴。

五是积极加强普法宣传。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普法宣传活动,普及加装电梯适用的法律条文知识,增强群众依法沟通协商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

04

随着更多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可能会有新的邻里纠纷产生,但邻里对簿公堂往往会激化矛盾,不利于构建友善社区、和谐社会,对此类纠纷如何开展诉源治理,让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答:良医治病于未发。邻里纠纷是典型的熟人之间的纠纷,如果放任纠纷发展并将此类纠纷全部引入法院,反而会因诉生怨、积怨成仇,不利于纠纷化解。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典型案例,就是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用好调解这个“东方经验”,将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开展多元解纷,加强诉源治理。

一是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德治是最好的诉源治理。与邻为善、守望相助、互谅互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民法院要在法治宣传和裁判文书中大力弘扬法治、文明、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社区和家庭一样,以让为要、以和为贵。此次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都有原来反对加装电梯,后来需要使用电梯的情形。如果当初以让为先,让电梯早日装起来,后期就会更早享用电梯带来的便利,也不会引发其他业主的反对。王某、窦某诉骆某、阳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楼上业主在已经胜诉并已完成电梯加装的情况下,仍然主动出资为二层反对加装电梯的年届九旬的老年人增设电梯入户连廊,以便于其使用电梯,充分保障了老年人权益,使邻里关系更加和谐,殊为可贵。

二是坚持法治与自治相结合。我国是人口大国、经济大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矛盾纠纷会不断增多。中国人民有厌诉的传统,尤其是邻里之间,都不愿打官司,希望协商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化解纠纷中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协商解决纠纷,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于萌芽。例如,刚才陈庭长简要介绍了浙江杭州某小区业主因加装电梯产生纠纷的调处。该小区居民就加装电梯产生争议,导致项目搁置长达4年之久,根据部分业主申请,当地街道办邀请资深律师、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工程技术和特种设备专家以及民情议事员等5人组成听证团,并邀请各方业主的代理人也参加听证,通过充分释法说理、沟通交流,自发解决纠纷,让纠纷不出街道,达到了很好的诉源治理效果。

三是坚持将司法审判融入社会治理大局。张军院长强调,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诉源治理大格局,支持开展“无讼”村(社区)等创建。各级人民法院将在党委领导下继续与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组织通力协作,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定政策文件、开展联合调解、指导人民调解、推动诉调对接等方式,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多元解纷和诉源治理,汇聚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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