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尧等:晶科科技被监管警示,对企业影响有多大?

更新时间:2023-11-14 15:30:35作者:橙橘网

王兴尧等:晶科科技被监管警示,对企业影响有多大?

  中新经纬11月14日电 题:晶科科技被监管警示,对企业影响有多大?

  作者 王兴尧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常康爽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晶科科技及时任财务总监等因2.73亿募资用途与披露不符被警示。江西证监局指出,晶科科技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首发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实际使用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不可否认的是,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专业知识水平要高于社会普通人员。根据相关的规定,这些高管人员上岗前需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在任职期间,证监会也会对这类人员进行持续的学习及考核而且培训的重点内容就是信息披露领域的相关法规。如果说相关高管不懂法、不知法,那么恐怕他无法胜任这份工作。在工作中出现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除了工作疏忽之外,大多是有意为之,所以这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实践中,企业生产经营中可能由于各种资金压力,需要进行一些特殊的资金调配,有的方式合法,有的则不合法。而一些企业出于逐利心理、侥幸心理,最终基于眼前利益不惜触碰法律底线。这类企业往往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规则意识淡薄,认为违规违法了不一定会被发现,不一定会有严重的处罚后果,为了利益,铤而走险;二是法人治理不规范,权力缺乏制约,容易出现惟上是从的、各级工作人员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不敢提出反对意见的现象,未能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江西证监局指出,时任财务总监陈岩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利所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晶科科技、陈岩、杨利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具体而言会带来哪些影响?这里面涉及到两种措施,一个是出具警示函,另一个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首先,警示函目前只是一种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具警示函,是指实施机构将有关风险状况或者违法违规事实书面告知当事人,警示其关注经营风险,要求其及时补救的监督管理措施。”可见,出具警示函的目的主要还是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要求违法行为人进行补救或整改。实践中,这对企业或当事人的影响主要是:其一,如果相关当事方不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拒不配合监管,那么后续不排除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进而上升到行政处罚。其二,出具警示函也说明监管部门认为其存在违规违法事实,企业如果因虚假陈述涉及民事纠纷,警示函中对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也会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其三,实践中,企业被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后,一定时期内个别证券业务可能受到限制,例如有些机构可能会把这类企业纳入业务承接的负面清单。

  然后是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是中国证监会建立的全国统一的、用于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的数据库。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建立了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但根据现行规定,社会公众可公开查询的内容一般包括证券期货领域相关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纪律处分措施,暂不包括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的情况。

  近期,上市公司及管理人员信披违规频繁发生。笔者建议,从监管部门角度,现有监管模式越来越体现出事后监管的特征,这就需要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执法,对于信披违规行为做到“零容忍”,并加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让市场主体清楚地看到违法犯罪的不利后果。从监管对象角度,除了加强守法意识之外,更重要的还是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例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合规审查等机制的作用,让监督者真正拥有否决权,敢于对违法违规行为说不,避免让企业沦为个别人非法逐利的工具。(中新经纬APP)

  本文由中新经纬研究院选编,因选编产生的作品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选编内容涉及的观点仅代表原作者,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责任编辑:宋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