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会议再议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畅通“两个循环”为何重要?
2023-12-02
更新时间:2023-11-14 17:42:44作者:橙橘网
以下为正文
近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
《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办法中提到
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
适度放宽入乡返乡落户限制
原文内容如下
近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
《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办法中提到
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
适度放宽入乡返乡落户限制
准予落户的8种条件
1、投靠落户
2、稳定住所落户
3、稳定就业落户
4、人才引进落户
5、 投(捐)资、经商落户
6、其他情形落户
7、入乡返乡落户
8、出生登记落户
以后落户更容易更方便了
原文件如下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十二届第 94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进一步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户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新时代户政管理向智能化、数字化迈进。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序引导人口在居住地落户,建立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统计制度。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适度放宽入乡返乡落户限制,逐步推行“宜城则城、宜乡则乡”的落户政策。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口登记、迁移的受理及审批。
第四条茂名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创新人口管理服务机制
第五条推行“互联网+户政”线上办理新机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拓展科技应用空间,创新户籍数字化管理,逐步推行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及居住证等户政业务“网上办”,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效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全力构建高效、规范、阳光的数字服务机制。
第六条推行“出生一件事”工作服务机制。营造有利条件推进公安、卫健、民政、人社、医保等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着力解决部门间证明材料互通、信息互认问题,畅通数据流转渠道,实行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服务保障“同步联办”的一站式便捷办理服务机制。
第七条建立健全常住人口与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相关联机制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落户城镇人口的合法权益。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基本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实有人口相互紧密结合的相关联机制。
第三章 准予落户的条件
第八条 投靠落户
(一)夫妻投靠落户:夫妻一方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投靠配偶落户。
(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父母一方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子女 (户口在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除外)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投靠子女落户。
(四)投靠城镇区域内的父母子女落户:父母或子女一方属我市城镇区域内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投靠落户。
(五)离婚(丧偶)的女性及其法定归属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六)其他情形投靠落户:父母双亡的两类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按其实际居住地投靠监护人或近亲属落户。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宣告失踪,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第九条 稳定住所落户
(一)在我市城镇区域内拥有商品住房、小产权房、单位自管房、农场登记房、自建房、公寓等住房,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二)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户。
(三)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租住经房管部门登记并在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私营出租屋、公寓满半年,且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户。
第十条 稳定就业落户
(一)在我市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二)持有我市居住证,并在我市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落户
(一)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以及持有省、市人才服务卡的人才,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二) 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第十二条 投(捐)资、经商落户
(一)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申请落户。
(二)在我市捐资公益事业10 万元以上(含10万元),捐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第十三条 其他情形落户
(一)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或养母户口在我市的,被收养人可凭《收养证》申请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三)获得我市、区(县级市)政府颁发见义勇为奖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四)在我市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第十四条 入乡返乡落户
(一)在乡村地区投资兴办实业、创业、就业,对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突出贡献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
(二)在乡村地区进行地复耕、复垦并合法取得地使用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
(三)在乡村地区拥有房屋产权或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其本人、配偶或 1名成年子女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
(四)退伍军人、择业期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
符合第(二)、(三)项申请返乡落户的,申请人应当为非城镇职工人员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核准落户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和拆迁等问题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五条 出生登记落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国(境)内、外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法定的出生凭据材料,可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法定的出生凭据材料登记落户。
(二)在我市医疗机构新生的婴儿,可由卫健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联合公安机关“一站式”办理出生登记。
(三)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公民及其他无户口人员在排除有境外身份、拐卖人口或双重户口的前提下,可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登记落户。
第四章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十六条办理户口实行当场办理和公安派出所、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分级审核、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及时限如下:
(一)审批程序。申请人凭相关申报材料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对符合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并出具《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条件或者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批时限。对按规定需调查核实、呈报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到受理窗口,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县级市)公安机关;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在 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或者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到受理窗口,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级公安机关;
市级公安机关接到区(县级市)公安机关上报材料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到受理窗口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到申请人。全部工作时限一级为 11个工作日,二级为19个工作日,三级为27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中,应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厉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杜绝“庸懒散浮拖僵”等不良现象。
第十八条 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询私舞弊,严禁利用办理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之机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对违规办理户口或者借办理户口之机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凡符合第三章“准予落户的条件”要求的人员,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办理落户。本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落户;没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或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落户;符合落户政策,没有固定住房的,可以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同意后允许亲友搭户。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中“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未作限制的“子女”是指不受年龄、姻限制的子女.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中“城镇”“乡村”划分以国家统计部门统一发布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由茂名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