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会议再议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畅通“两个循环”为何重要?
2023-12-02
更新时间:2023-11-16 12:13:02作者:橙橘网
近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发布了
省政府关于
靖江部分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此次主要涉及靖江两个镇
共公顷19.0193(约285亩)土地
涉及的具体村镇看这里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靖江市2023年度第1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九月十日教师节
这是一个标题
开学换新大放价
台风来临时怎么办
贞观之治
这是一个序号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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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的风
靖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靖)地呈字[2023]第14号靖江市2023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收悉。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经泰州市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靖城镇鼎新村7.0046公顷集体农用地和0.603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靖城镇鼎新村2.745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本次共批准建设用地10.3534公顷,其中转用土地7.6079公顷、征收土地10.3534公顷。
二、同意你市购买异地指标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6.7043公顷(其中补充水田规模5.9296公顷)。请你市认真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你市要督促靖城镇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供地,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靖江市2023年度第3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九月十日教师节
这是一个标题
开学换新大放价
台风来临时怎么办
贞观之治
这是一个序号标题
这是一个序号标题
夏天的风
靖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靖)地呈字[2023]第15号靖江市2023年度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收悉。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经泰州市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征收土地方案,将位于东兴镇上六村等地区的集体土地8.6659公顷征收为国有。
二、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供地,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而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近日,省政府发布了
最新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下拉查看具体内容】
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苏政规〔2023〕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64000元、55000元、47000元、40000元。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地区分类不做调整,按照新的行政区划重新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四、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及时调整公布。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六、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尽快调整或重新公布具体执行标准,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并将调整文件及时报送备案。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现行标准。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市、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文章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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