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庭审:检方建议判死刑,案发前被告曾故意10多次从高层扔东西砸人

更新时间:2023-11-27 20:50:39作者:橙橘网

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庭审:检方建议判死刑,案发前被告曾故意10多次从高层扔东西砸人

6月22日,28岁女孩小娄(化名)来到吉林省长春市游玩,当晚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小吃街被一块从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经调查,嫌疑人系租住在万达公寓的一名江西籍男子,事发前该男子曾多次从高空扔下物品。

11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闹市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公诉机关认为周某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死刑。

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想扔砖头砸死人,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走执行死刑。"庭审中,周某对上述供述表示认可,并称"希望(被判处死刑)安乐死。"

受害人小娄的姐姐娄女士(化名)表示,"本次公开庭审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我相信妹妹所热爱的法律会给她一个公道。"娄女士表示,此案结审后,将继续追责万达广场、物业方。"这件事不仅仅是针对我妹妹,而是涉及每一个人头顶的安全。"


小娄生前的照片 图片来源/家属微博截图

女游客被高空抛来砖头砸中身亡

长春市红旗街是当地最繁华的商业中心,附近有万达广场、这有山两处商业综合体,还有长春电影制片厂旧址景区,在万达公寓楼下就是热闹的小吃街。这里吸引了着不少游客和年轻人前来打卡,28岁的女孩小娄也是其中一员。

6月22日是端午小长假的第一天,小娄从北京赶到长春与高中的好友相聚,她选择在万达公寓内的一家民宿入住。两个女孩沉浸在相聚的喜悦中,兴奋地规划着第二天的行程。然而,当晚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夺走了小娄年轻的生命。

当晚10点半左右,小娄独自来到公寓楼下的小吃街,出门后不久三块砖头从天而降,一块落在了她右后方,一块落在了她左后方,而另一块则砸到了她的额头上。

现场视频显示,小娄被砸中后,面部朝下倒在了一家小摊前,头部流出了一大滩血迹,周围疑似散落着碎砖头末。

附近商贩回忆,先是有一块砖头砸了下来,周围的人都吓坏了,惊慌地跑开。紧接着,第二三块砖头接连砸下来,小娄惨叫一声后便倒在了地上。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小娄失去生命体征。

娄女士提供的死亡原因鉴定显示,小娄系因钝器击中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嫌疑人是一名江西籍男子周某,今年23岁。事发前数日,周某从外地来到长春,租住在万达公寓中,案发当晚,周某被警方控制。

娄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案发后周某家属始终未露面,更没表达过歉意。"当时警方多次联系他的家属,他的家属都表示不管不顾,后来又拿出一份以往的精神病证明,要求做精神病鉴定。"

7月24日,娄女士拿到警方出具的周某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显示:"一、涉案时的精神状态:无精神病;二、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书显示,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被告人供述希望砸死人后被判死刑

案发后5个月的11月27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中院公开审理该案。

长春市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周某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所以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案发当晚,周某在万达公寓32楼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八块砖头,其中一块砖头击中小娄的额部。

上游新闻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周某十几岁时辍学,曾长期依靠父母提供生活费用。事发前周某通过移动支付软件透支获得资金,从上海乘坐飞机来到长春。

周某在庭审中表示,清楚知道公寓楼下人流量很大,在入住万达公寓的五天内曾十几次在公寓高层向下投掷砖头等物品,投掷物品包括桶装水、罐装可乐、砖头等物品。

6月22日,周某来到万达广场内吃饭,将身上最后的几十元花光后返回公寓。当晚在公寓楼道内捡拾砖头,从高空中抛下。在投掷砖头后,周某听见楼下传来尖叫声,随后他来到一楼查看,确认砸到人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

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安机关供述,"我活着没意思,想要跳楼,但是跳楼时又害怕。""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所以想扔砖头砸死人,砸到谁算谁,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走后执行死刑。"

周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供述表示认可,并称"希望(被判处死刑后)安乐死。"

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周某曾入院进行精神疾病治疗,在疾病未愈的情况下出院。在对周某的精神鉴定中,有关数据显示异常。辩护人提出,周某无精神疾病的鉴定书结论不应采信,或者应当重新委托具有专业心理健康资质的医院重新鉴定。

公诉意见认为,应当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周某定罪处罚。周某犯罪动机、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周某到案后、庭审过程中没有表现出歉意和悔意,建议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在超过2个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娄女士表示,这个案件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她妹妹的死亡,更是因为这种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本次公开庭审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感受到法院以及检察官在案件审理中的公平正义,我相信妹妹所热爱的法律会给她一个公道。"


11月27日,事发公寓楼入口张贴着"小心高空落物"标识 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作案者曾多次高空抛物未被制止

娄女士表示,此案结审后将继续追究万达广场、物业方、小吃街管理方等方面的责任。"这件事不仅仅是针对我妹妹,而是涉及每一个人头顶的安全。"

据公诉机关指控, 6月17日16时30分,周某在万达公寓高层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其中一桶砸中楼下摊主肩部、手指、腿部;当日22时半左右,周某再次投掷三罐未开封可乐,其中一罐砸中行人小宋额部。

对此,娄女士表示十分不解,在6月22日,在妹妹被砸中前,周某就曾多次抛掷杂物、砖头,附近的摊主也曾向小吃街的管理者反映,在短时间内屡次发生高空抛物的情况下,物业等有关单位为何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排查和预防行为?

娄女士哽咽地说:"哪怕有一个单位负起责任,及时制止这种行为,排除安全风险,妹妹还会遭此不幸吗?这本是可以避免的悲剧。"

娄女士称,事发后她曾去公寓内探查,发现这栋公寓在30楼往上的楼道内堆放了很多砖头、瓷砖等。"当时楼道里摆满了各种东西,进入天台的门上也并未关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安全通道,前往顶楼天台。"娄女士说,抛物者周某正是从楼道里拿到了砖头,走上了天台。

11月26日,上游新闻记者来到事发地发现,红旗街万达是一座商业综合体,项目裙楼部分为万达广场商业部分,集休闲、娱乐、餐饮、商业零售及服务等功能于一身,楼上的公寓则分别为1号公寓与2号公寓,共33层,公寓为商住一体,其中最多的就是民宿、日租房。万达广场还紧邻医院、景区等,附近人流量较大。

记者注意到,公寓入口出以及电梯轿厢内均贴着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电梯内张贴着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提醒住户严禁高空抛物、避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落款为国信物业红旗街万达小区服务中心,日期为7月21日,也就是小娄遇难后一个月。在公寓33楼安全通道的墙壁上也印着多个严禁高空抛物的警示,同时提示"通往屋面闲人免进,勿再在屋面逗留攀爬,严禁高空抛撒杂物"。

记者看到,目前通往天台的大门目前已经上锁。该公寓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没有这些安全警示,出事之后才印的。

娄女士认为,公寓物业管理混乱、未做好安全预防等工作。娄女士认为,在短时间内屡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之后,多个单位没有尽到防范提醒的义务,她将就此追究万达广场、物业方、小吃街管理方的责任。


小娄曾在日记中写下对未来的美好期待 图片来源/家属微博截图

死者出事前正准备留学语言考试

妹妹遭遇不幸后,娄女士一家都陷入了悲痛之中。"父母已年近七旬,看着妹妹以前的视频不停地哭泣。因为接受不了这个打击,两人都住进了医院。"娄女士说。

娄女士说:"妹妹平时也很有安全防范意识,也经常给家里人科普,起初接到妹妹出事的电话时,我根本不敢相信,以为是电话诈骗。"如今事情已经发生5个多月,但娄女士仍然感觉很恍惚,"在妹妹的房间里,看着她的物品,才意识到妹妹真的再也回不来了。"

娄女士和妹妹年龄相差十岁,但姐妹情谊却十分深厚。小时候,娄女士常常给妹妹扎辫子,送她上学,两人形影不离。即使娄女士读高中时,也经常带着妹妹参加同学聚会,妹妹就像是她的小跟班一样。

在娄女士眼里,妹妹是一个十分优秀的人,性格开朗大方,永远充满活力。"妹妹是一名法学专业研究生,今年才28岁,已经在北京某国企担任法务工作,她事业正处在上升期,还有一个感情稳定的男朋友,都已经有结婚的计划了。"娄女士说。

妹妹还一直梦想着留学深造,出事前正在积极准备语言考试。

小娄在日记中,曾写下对这个世界的美好期待和感慨:"这个世界是多么美好啊,亲情、友情、爱情,陌生人的帮助、一花一草、所有来过我生命的人。我的人生,以后还会经历些什么呢......"

学业、事业、家庭一切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然而,这场意外却让小娄的人生永远停留在了28岁。娄女士哽咽地说:"上个月26日是妹妹生日,我们一家人是在墓地度过的。"


通往天台的大门已上锁 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律师解读:刑事和民事都应追责

小娄在商场门前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身亡,这一事件再次引发外界对高空抛物的关注。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增设高空抛物罪,但此类行为却涉及到诸多相应罪名的适用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殷清利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在本案中涉案男子曾多次实施类似行为,而且明知楼下是小吃街、人员密集,而且涉案男子并不认识被害人小娄,无伤害、杀害特定人员的动机目的,所以涉案男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致人死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针对娄女士提出的多个单位的责任问题,殷清利表示,针对本案,根据消防法规及相关物业服务规范,任何人不得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砖头等物品。而且物业服务企业未尽职巡查,使天台门处于常开状态,导致涉案男子进入天台捡拾砖头抛下,酿成本案恶劣事故。

对此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存在过错,应担承担一定的、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此外,周某的家属曾主张其存在精神问题,而鉴定意见通知书则显示被告人无精神病、涉案时属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殷清利律师分析,目前在无法启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改变原有鉴定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一般会被司法机关所采信认定,证实嫌疑人作案时即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员范围,对此依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不影响依法对周某定罪量刑。

上游新闻记者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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