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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更新时间:2023-11-27 22:40:26作者:橙橘网
最新公告
三十铺又要拆迁啦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出炉
快来看看是不是你家!
根据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发布的最新公告,最新一期的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已公布。
《三十铺镇和平路周边棚改一期(佳苑路周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炉!
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以及“先搬迁、先验收、先选房”的原则。
征收范围
东至机械厂路、南至皖西大道(长江东路)、西至松林路、北至杭淠西路(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30天。即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
四、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可在东岳府第或桃李园选择一套安置房,剩余面积在政府其他安置小区选择。安置比例为1:1。选房办法按照金开征字〔2022〕2号文件有关内容另行公布。经营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在三十铺镇已建成的安置小区提供房源安置,按照双向评估结算房屋差价。
3、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评估计算差价,或按照重置价格结算差价,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结算。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由被征收人申请,对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面积1:1部分,可比照六安2001年度城市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
(1)住宅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征收面积部分(原则上按接近户型面积选房)由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结算价格(评估价格另行公布),超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结算;超10-20㎡的按优惠价结算;超20㎡以上的按评估市场价结算,原则上增购面积不超过30㎡;不足征收面积部分,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算。
(2)经营房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由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评估市场价进行结算(评估价格另行公布)。经营房安置面积不足征收面积的部分,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算。
安置房屋的市场价依据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征收项目评估报告为准,优惠价按照成本价与市场价加权平均计算。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计算差价的,对所选择的安置房也同时评估。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仓储、生产或公益性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全部合法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且申请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征收人提供最小户型安置,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分户不享受)。
被征收房屋确需分户安置的,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成本价、优惠价只能享受一次,剩余面积全部按市场价计算。
(四)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等级、用途等依据有效证件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张榜公布。
(五)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务院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结合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征收过渡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费用根据实际过渡期据实结算,超过24个月未提供安置房的,住宅房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过渡期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全部合法住宅房面积不足50㎡,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
(四)搬迁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费)、停业停产损失费等按《六安市金安区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金政办〔2021〕4号文)执行,参照城市中心区范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助标准结算。
签约履约奖励
(一)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约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签约奖:
1、从第1-20天即从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5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50元/㎡。
2、从第21-30天即从2023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15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30元/㎡。
3、在签约约定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50元/㎡标准付给履约奖。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安置房源公布上墙。
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支付。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签约奖、(搬迁)履约奖。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人发布公告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回迁事宜,被征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款清后领钥匙。
附属物及其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金安区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金政办〔2021〕4号)执行。
其他
(一)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金安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凭报停手续与征收人结算。
(四)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依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补充方案。
来源:金安区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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