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重磅新规!涉及住宅等多项利民措施!

更新时间:2023-10-31 13:18:03作者:橙橘网

南京重磅新规!涉及住宅等多项利民措施!

10月30日,南京市发布《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办法》及政策解读,明确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具体指标的审查要求。


本办法针对目前规划审批管理中的问题进行重点梳理和分析,出台了多项惠企利民的措施,并有效解决了规划管理条款分散的问题,便于规划设计工作和规划管理工作

其中重点提到了:

①关于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新建住宅小区内供居民使用的单层有顶盖、两侧均无围护结构、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的风雨连廊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建筑密度。

鼓励建筑设置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架空层应当只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不得作为停车或车行交通空间使用。住宅建筑(除低层住宅以外)底层可以布置层高不小于3.6米的架空层,且底层仅以柱、剪力墙及必要的楼梯间落地,其底层可以整层不计入容积率;非住宅建筑底层布置架空层的,其底层架空部分可以不计入容积率,底层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均需计算容积率,其架空层高度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新建住宅小区内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的配电房(含开闭所)、垃圾分类收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建筑密度。

新建住宅小区内独立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以及非机动车坡道和机动车坡道的轻质结构车库出入口顶棚,无围护结构的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建筑密度。

建筑悬挑部分结构层高满足要求的可以不计入建筑底层占地面积。

②有关建筑高度和层高

住宅、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得超过3.6米

酒店、办公、研发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得超过4.5米,超高层酒店、办公、研发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得超过4.8米。

商业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得超过4.8米,其中自持的大型及以上商业建筑的首层结构层高不得超过6米。

③有关退让

高速公路两侧的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类建筑与高速公路隔离栅的距离宜控制在200米以上,具体距离可以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出的噪声防护要求确定。

新建住宅小区内应当打造优良的公共空间。物业管理用房、垃圾分类收集用房、变配电间和开闭所等配套设施应当与小区公共建筑统筹布置,避免零星布局。

围墙的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红线,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高度不宜超过2.2米,宜采用透空式围墙

④有关建筑平面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应当按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标注各类建筑功能。不得出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设备平台”等标注,应当根据建筑结构、围合及平面关系将其表达为阳台或室内建筑功能空间。

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宅配套商业或社区中心中的商业功能应当统一标注为商业用房。对需设置餐饮的商业用房,应当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等设施。

(二)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公寓和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得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公寓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应当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商业建筑地下可以分割的最小单元为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一、二层可以分割的最小单元为套内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三层及以上可以分割的最小单元为套内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办公、研发类建筑可以分割的最小单元为套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住宅建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宅建筑每栋总户数不得少于三户,户型之间水平拼接处的毗邻山墙进深不得小于5米。

(二)住宅建筑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所在地区城市设计的要求,应当注重尺度、比例、体量、风格和色彩等,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住宅建筑平面设计应当尽量规整平齐,避免深凹槽;地下层入户门厅应当与首层入户门厅采用同等设计及装修标准;地下车库顶板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5米;住宅建筑至少有一处阳台应当设置污水管,并接入小区污水系统。

住宅建筑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建设封闭阳台,封闭阳台外不得设置晾晒设施。生活阳台最小进深不得小于1.5米,阳台最大进深不得大于2.4米。

⑤有关建筑立面

紧邻高速公路、快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和城市主干道的住宅建筑应当采取满足声环境要求的技术措施,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当采取三玻两腔等隔音降噪措施

政策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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