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这个小区的还房户,为何不能办房产证?官方回复
2023-12-02
更新时间:2023-11-10 19:20:58作者:橙橘网
当下海南楼市,安居房堪称主流。
小易近一年不断收到岛外的购房者的购买安居房方面的咨询,相对于普通商品房,安居房的受关注度,居高不下。
在海南十四五规划中,到2025年,全省计划建设的安居房总套数将达到25万套。仅2023年开工建设的套数就达到5万套。
市场端,安居房也成为购房者首要了解的对象,三亚、海口等地一些安居房项目,也都成为区域的热销楼盘。像保利三亚安居房项目,2000套安居房遭遇上万人报名抢房。
从一些市场反馈来看,许多安居房的门槛一低再低,一些安居房项目最低三个月社保即可买房,因而许多岛外购房者也涌向安居房。但是现阶段安居房的购买政策具体如何?各个市县,各个项目也有差别。
于是,小易整理了海南12个市县最新的安居房购买政策:
三 亚
最低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3个月
三亚申报对象及社保个税要求
(一)在2020年4月28日前落户的本市居民,无社保个税年限要求;
(二)在2020年4月28日后落户的本市居民或未在本市落户的引进人才,需在本市至少连续缴纳24个月的社保或个税;
(三)未在本市落户的非引进人才,其在本市至少累计缴纳60个月的社保或个税。
以上对象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
2.未落户本市的申请人居民家庭需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已落户本市的申请人居民家庭及引进人才居民家庭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3㎡。
3.申请人离异后申购安居房,且婚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3㎡的,需离异满3年。
4.申请人须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148号)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5.申请人须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规定。
除此之外,三亚海棠区和崖州区又分别有各自区域或针对项目的安居房优化申报政策
01
崖州区优化安居房申报政策(部分截取)
崖州区政府围绕科创高地建设,进一步明确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标准(附件),对在崖州区相关单位就业的居民和引进人才,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一)与从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三亚市服务3年及以上。
(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3个月。
(三)引进人才标准参照三亚市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条件参照我市安居房政策执行。
02
海棠区优化安居房申报政策(部分截取)
就职于海棠辖区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详见附件)居民和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购买一套海棠区保利栖棠项目安居房。
1.与从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三亚市服务3年及以上。
2.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3个月。
3.引进人才标准参照三亚市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条件参照三亚市安居房政策执行。
(政策来源于保利栖棠的申购条件说明)
海 口
累计12个月个税/社保
江东新区:连续缴纳社保/个税3个月
海口申报对象及社保个税要求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 年4 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 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 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本条所称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2020 年4 月28 日前,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已达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2020年4月28日之后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本条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和已转让的住房。
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但是江东除外!这里有一份江东的《海口江东新区安居房配售条件若干规定》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构建与海口江东新区(下称江东新区)发展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引才留才力度,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及《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针对江东新区范围内安居房项目房源,对江东新区安居房申报条件作进一步优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江东新区区域内安居房的配售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的对象为在江东新区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居民和引进人才。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江东新区新注册的企业,须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及以上、正常经营并连续缴纳税款满 3 个月。
(二)在江东新区范围内开展业务,上年度纳税30 万元,并连续缴纳税款满 3 个月及以上的企业。
(三)省市直属单位及中央驻琼单位在江东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四)注册或实际办公在江东新区的重点单位、法定机构(含高校、科研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医院、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江东新区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居民和引进人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在江东新区申购1套安居房:
(一)与从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江东新区服务3年及以上。
(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3个月。
(三)引进人才标准参照海口市《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人名单需在单位内部公示且无异议的。
(五)其他条件参照我市安居房政策执行。
第四条支持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鼓励江东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购买安居房,阶段性用于单位内部周转房。待持有3年后,可以出售给在单位内工作并符合安居房相关政策的职工。申请企业需符合江东新区的建设发展方向,并纳入江东管理局明确的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五条符合省市安居房政策的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申购江东新区的安居房条件参照省市安居房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由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澄 迈
连续缴纳社保/个税满3个月
澄迈今年5月份发布了“明确老城科技新城安居房申购条件的公告(试行)”
澄迈县人民政府围绕老城科技新城高质量发展建设,进一步明确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标准(附件),对在老城科技新城相关单位就业的居民和引进人才,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老城科技新城申购1套安居房:
(一)与从业单位签订3年或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澄迈县服务3年及以上。
(二)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3个月。
(三)引进人才标准参照我县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条件参照澄迈县安居房政策执行。
二、加强急需专业科研人员的住房保障
对在老城科技新城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部委下属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老城科技新城申购1套安居房:
(一)与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部委下属事业单位签订3年或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澄迈县服务3年及以上。。
(二)申请人名单须在单位内部公示且无异议的。
(三)申请人名单须在单位内部公示且无异议的。
(四)其他条件参照澄迈县安居房政策执行。
三、支持各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鼓励老城科技新城内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购买安居房,阶段性用于单位内部周转房,参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管理。待持有3年后,可以出售给在单位内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的职工。申购企业须符合老城科技新城的建设发展方向,并纳入老城科技新城明确的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名录。
文 昌
文昌申报对象及社保个税要求
(一)申请购买安居房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的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报时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尚未公布,则以上上年度的数据为准,下同);
2.家庭成员至少 1 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市连续缴纳累计满 2 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 天;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本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5.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 年 4 月 29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 号)印发前已在本市落户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本款第 1、3、4、5 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购 1 套安居房。
(二)申请购买安居房的引进人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我省、市人才部门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2018 年 5 月 13日后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或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2.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3.本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通过引进人才落户本市,或者已在本市连续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市连续缴纳累计满 2 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 183 天;
4.符合本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5.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引进人才等其他条件的。
(三)其他事项:
1.中央和省驻文昌单位以及航天城起步区等各类产业园区
企业职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不在本市但实际在本市工作,且具备本地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的其他条件,可凭所在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进行申请。
2.对于上一年度缴纳社保人员超过 50 人(含本数)或登记注册在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辖区的企业,其本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需申请购买安居房时,在社保或个税缴纳时间还不满足情况的时候,可以允许企业承诺进行容缺办理。
3.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和省驻文昌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驻文昌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且具备本地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的其他条件,可以申购 1 套安居房。
4.引进人才购买安居房后,不再享受省、市相关住房补贴政策。
五、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居房:
(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在本省城镇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单独提出申购的;
(三)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
(四)被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在安居房申购限制期内的。
(五)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日
陵 水
连续两年社保或个税
符合条件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引进人才(含驻陵各单位在编人员或正式员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
1.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城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优先安排无房户);
2.家庭成员至少 1人或引进人才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县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 183天;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5.本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或引进人才其他条件等。
2020年4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印发前已在本县城镇落户的从业居民家庭(提供在我县缴纳社保或从业合同等凭证),同时符合前款第1、3、4、5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万 宁
万宁申报对象及社保个税要求
申请安居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引进人才和年满22 周岁单身居民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已申购安居房家庭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单独组成家庭申请,或者年满 22 周岁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省户籍居民(取得本省有效居住证满五年视为具有本省户籍),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
(一)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备本市城镇户籍(本市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视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在本市就业-7 -并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二)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三)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
(一)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
(二)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已在本省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四)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享受过引进人才购房补贴。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居房:
(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以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在本省城镇持有宅基地的;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三年的;
(四)已在省内外购买过安居房或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下同)的;
(五)被其他部门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在安居房申购限制期内的。申购人及其配偶应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上述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琼 海
琼海申报对象及社保个税要求
(一)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属于海南省户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海南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琼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2.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本市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二)引进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于引进人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海南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琼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2.本人已在本市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但是,除以上政策外,琼海最新的安居房申购政策,小易从之前保利人才公寓X保利栖云发布的申购条件中可以了解到琼海安居房申购条件的一些变化。
“保利人才公寓X保利栖云还给购房者带来了多重惊喜,即①预申报政策,全日制大专学历满3个月社保/个税均可预申报,琼海户籍无需社保及个税。②首期5%起房款。③可根据购房需求任意挑选户型、楼栋、楼层、房号。”
儋 州、洋 浦
儋州在2022年3月发布了“放宽安居房申购条件”的政策: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了AB两类安居房购房申请表,A类表适用于基层教师、医务人员,B类表适用于儋州户籍居民家庭(含洋浦)、非儋州市户籍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家庭和引进人才。购房条件为:一是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二是家庭成员在儋州市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注: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不具备申购资格)。
除了基层教育卫生人员住房专项保障计划外,引进人才,儋州户籍居民家庭(含洋浦)、非儋州市户籍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家庭均可申请安居房。
临 高
临高2023年8月印发“2023年安居房销售工作方案的通知”,最新申购条件为:
一、优先满足本县户籍居民住房需求
(一)鼓励临高县户籍居民申购计划于2023年内交付的安居房,属于本县户籍居民家庭的
无缴纳社保或个税要求。
(二)注册在临高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医院职工)在编在岗人员视为本县户籍人员。
(三)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四)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在本县城镇落户,视为具有本县户籍的居民。
二、加强各类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
对在临高县就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经县委人才发展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县人社局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累计在临高县缴纳社保或个税满3个月(或累计92天)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临高县服务3年及以上;经县委人才发展局认定的柔性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累计在临高县工作满3个月(或累计92天)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临高县服务3年及以上。
本方案所称急需紧缺人才,以临高县人社局制定的《临高县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为准。
(四)本方案所称柔性引进人才是指人事、档案等关系不在临高县,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对口支援或者其他适宜方式为临高县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人才。
用人单位为临高县地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部队驻琼单位、省属单位。用人单位与人才全职工作单位之间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柔性人才的具体要求以省县相关文件为准。
三、提供本省及非本省户籍在临高就业人员的住房保障
对在临高县就业的本省户籍及非本省户籍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一)在临高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临高县累计缴纳社保或个税满3个月(或累计92天),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临高县服务3年及以上。
(二)在临高就业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临高县累计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个月(或累计183天),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临高县服务3年及以上,用人单位为符合临高县“三区一园”建设的发展方向且正常在经营状态并连续纳税1年(不含)以上企业。
(三)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东 方
至少累计12 个月个税/社保
东方申报对象及社保个税要求:
(一)【本市户籍居民】申请购买安居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我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以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下同);
2.家庭成员至少 1 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两年在本市连续缴纳 24 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且每年在本市实际累计实际居住 183 天及以上;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我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5.东方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年4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印发前已在本市城镇落户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本条第1、3、4、5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申请购买安居房的非本市城户籍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市累计缴纳 60 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900 天及以上,且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我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符合我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4.东方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引进人才】申请购买安居房的引进人才应满足1-7点任一条件及同时满足 8、9、10 点条件:
引进人才认定:2018 年 5 月 13 日后新引进我省各类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海南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我市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本市安居房。
1.已在本市城镇落户的引进人才,参照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条件进行申购;
2.未在本市城镇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 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3 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我省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24 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3 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我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24 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3 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东方市累计缴纳 24 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3 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 3 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 1 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3 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东方市累计缴纳 24 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3 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我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8.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10.东方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引进人才等其他条件。
乐 东
连续两年缴纳养老保险/个税
(一)本县户籍居民家庭申请
本县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安居房的,应当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
1.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家庭成员至少1人在申请提出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两年缴纳(含在我县工作的省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我省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县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3.申请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年4月29日前已在本县城镇落户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上述第1、3、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二)引进人才申请
在本县从业的引进人才,应当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
1.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本人在申请提出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两年缴纳(含在我县工作的省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我省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县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3.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引进人才等其他条件。
同时符合上述第1、3项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在其符合全部申请条件并补充相关材料后转入正式审核程序。
本文所指的引进人才范围:
(1)已在本县城镇落户和未在本县城镇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
(2)经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或省商务厅认定备案的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
(3)经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或省商务厅认定备案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县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
(4)经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或省商务厅认定备案的区域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执业资格的员工。
(5)经县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我县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6)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县(含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县事业单位(含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
(7)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人才、取得农村实用人才证书的农村实用人才。签订1年及以上的用工合同、3年及以上的承包合同其中之一,或有本县营业执照的从业人员。
(三)基层教师医务人员申请
基层教师是指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含特岗教师)、编外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基层医务人员是指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医务人员、编外在岗医务人员和“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医务人员,乡村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医务人员含医生、护士、卫生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工作者。
上述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提供继续在本系统基层服务5年及以上承诺书的,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
1.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县县城区域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
2.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区域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四)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安居房。申请人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1.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2.在本省城镇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单独提出申购的;
3.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拆除本家庭居住的公有产权住房后安置的棚户区改造住房等)的;
4.被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处于惩戒期内的。
定 安
连续两年养老保险/个税
定安申购对象及条件
(一)申购对象
1.本县户籍居民家庭;
2.本县引进人才(含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或招录工作人员);
3.在本县定居的本省其他市县户籍居民家庭。
本县安居房配售,优先保障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和本县引进人才。
(二)申购条件
申购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本县辖区内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
1.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3.98平方米);
2.家庭成员至少1人已在本省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2020年4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印发前已在本省落户的居民家庭,仅需符合前款第1项无房或住房困难规定条件,即可申购1套安居房。
本条所称家庭成员包括居民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申请购买安居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申请购买安居房。未婚的,以个人名义申请。
申购对象家庭成员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棚改安置住房)的,不得申购。
申购对象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人才公寓保障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人才公寓。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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